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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

发表时间: 2016-05-30 14:30
2016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


 
2012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:
1、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考试院(高招办)规定批次录取,文理兼收。
2、艺术类专业录取时,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,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。
3、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份的美术、编导、播音、表演、摄影专业及其专业方向,优先录取具有我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,生源不足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关专业校考合格成绩。
4、学院没有组织专业测试的省份及专业,直接认可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专业联考(统考)成绩。
5、具体政策以当地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考试院(高招办)公布为准。
 
报考条件:
1、符合教育部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,身体健康,无口吃,五官端正。
2、广播影视编导专业、艺术设计学专业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、摄影专业、表演专业要求无色盲、色弱,听力正常。
3、表演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双目视力经佩戴隐形眼镜矫正、新视力表5.0以上;发声器官无疾病;形象好,身材匀称;面部、颈部无明显疤痕、胎记、纹身及皮癣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.70米,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.60米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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